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出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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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4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李某入职扬州某公司工作。2020年10月初,李某以扬州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由向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公司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继续为李某将社会保险缴纳至2021年1月。2020年10月底,李某入职南京某公司,该公司要求李某出具与上一家工作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李某多次要求扬州某公司出具,遭到公司拒绝。2021年11月10日,李某与南京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载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约定的月薪为8000元/月,现因李某不能提供与上一家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1月底,李某又向扬州某公司提供了另一家公司的录取通知,表明新公司需要离职证明,请扬州某公司出具,仍遭拒绝。

诉讼请求

  因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应支付因此产生的收入损失。

裁判结果

  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出具离职证明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因扬州某公司未及时为李某办理离职手续,导致李某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影响了李某的再就业权益。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因扬州某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致其产生了工资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扬州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为了防止就业人员同时兼任两份以上工作,或者担心就业人员和原单位还有未了结的涉及劳动关系的事宜,用人单位为避免风险会要求就业人员提供离职证明。因此,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再次求职的有效凭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出具离职证明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如不履行此义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履行。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为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损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相关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出具,亦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如因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