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8日,某材料公司人事经理微信向龚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通知其2022年4月1日到岗,并载明入职后试用期月工资5600元,转正后月工资7000元。龚某表示同意。3月26日,某材料公司人事经理微信告知龚某入职时间延迟到4月6日,后又告知原告入职暂定五一假期之后。4月12日,龚某与某材料公司人事经理商谈入职事宜,人事经理代表公司单方面做出拒绝原告入职的意思表示。龚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损失,龚某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材料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龚某发送《录用通知书》,于2022年4月12日明确表示不再录用龚某,某材料公司存在明显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龚某的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某材料公司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龚某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能及时入职,且还需另谋职业,在客观上的确给龚某造成了一定损失。故法院参照《录用通知书》载明的试用期薪资水平、某材料公司过失程度、龚某后续就业状况等因素,判决某材料公司赔偿龚某经济损失5600元。
案例评析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劳动合同的缔约过程是缔约双方期待合作的过程,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劳动者表示同意,后用人单位又不再录用劳动者,应当认为用人单位存在缔约过失行为,造成劳动者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谨慎做出录用决定予以提示,对今后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衡量用人单位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为苏州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与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