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时受伤,其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同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相城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许某在某家具公司处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家具公司未为许某参加工伤保险。许某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事故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双方签订《工伤调解协议书》,载明:公司支付全部医疗费用40000元,另一次性赔偿许某110000元,包含受伤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后续的医疗等一切费用,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其后,保险公司向许某的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50000元。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150000元保险金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受益人应为被告许某或其近亲属,不应作为公司支付给许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其一,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系企业的法定义务,法律鼓励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为员工提供更多的保障,但并不免除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案中,如将该意外伤害保险金作为公司对许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则公司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与保险法的规定相悖。其三,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许某在为公司工作时受伤,其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同时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另,案涉工伤调解协议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本案庭审前均未就该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综上,法院判决某家具公司支付许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10000元。

案例评析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试图采用为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替代,该做法在法律上是不可取的。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系企业的法定义务,法律鼓励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为员工提供更多的保障,但并不免除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为公司工作时受伤,其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同时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