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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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相城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20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7年入职某制造公司,双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徐某的工作岗位是从事技术类工作。2018年6月15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20年4月1日,徐某向某制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3月31日。2020年4月7日,徐某与某新能源技术中心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从事工程师岗位,并交纳了社会保险,根据徐某的工资明细显示某新能源基数中心每月向徐某支付代发工资三、四千元不等。某制造公司连续向徐某支付四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合计8000元。其后,某制造公司认为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与某制造公司同行业并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故停止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徐某刻意回避另一家公司的存在,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其在离职后违反了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判决徐某支付某制造公司违约金24000元。

案例评析

  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目标的实现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同时,劳动者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依约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项下义务。实践中劳动者隐形违约、规避竞业限制义务再就业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便是典型情形。本案在查明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总数,以及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过低等因素,认定了违约金数额,较好地平衡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