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未对员工上下班造成重大影响,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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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相城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34

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模具公司员工。该模具公司原厂址位于相城区北桥街道,系租赁另一家公司的厂房,后该模具公司被要求搬离该场所。2022年6月15日,该模具公司向全厂公告,新厂址将搬至常熟市,距原址15公里,并向员工提供住宿、交通补贴、班车等便利措施,确保不因搬迁对员工带来影响。但陈某不同意随该模具公司搬迁,于2022年7月22日向该模具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公司搬迁,改变工作地点,增加了上下班时间。因双方协商不成,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该模具公司的搬迁系因公司经营过程中不可控的客观因素,且公司新地址距离原地址并不远,该模具公司也书面向员工承诺,搬迁后会向员工提供宿舍、交通补贴、班车等保障措施,以减轻对员工的影响。仲裁委认为,该搬迁行为不会对陈某上下班造成重大影响,故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予支持。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搬迁是否属于该条款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需考量用人单位的搬迁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例如,用人单位搬迁的实际距离、是否提供住宿、班车等保障措施。如果搬迁距离不远,用人单位亦提供住宿、班车等相关保障措施,没有对劳动者上下班造成重大影响,则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