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不予支持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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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相城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4

案情简介

  韩某某于2021年4月22日入职某摄影公司。但直至2021年11月5日,该公司才与韩某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间为2021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2022年3月17日,韩某某辞职。韩某某辞职后,认为该公司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遂其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请。

裁判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虽然韩某某与该公司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距韩某某入职时已超过一个月,但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公司欺诈、胁迫韩某某的情形,且韩某某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段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合同内容亦不违法,故尊重当事人补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认定劳动合同有效,对韩某某主张的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再支持。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有义务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向劳动者承担二倍工资的支付义务。实务中,可能存在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如果双方之间自愿达成补签劳动合同的合意,且不存在用人单位欺诈或胁迫劳动者等情形,合同期限包含劳动者实际在该单位的工作期间,合同内容亦不违法,则应尊重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再支持劳动者主张的双倍工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劳动者不愿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