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入职某商贸公司,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予以支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官点评
李某入职后,如某商贸公司依法为其购买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在李某发生工伤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赔付。本案中,由于某商贸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李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某商贸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李某支付费用。结合李某的伤残等级,本院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合计18万余元。二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