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金融公司诉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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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蜀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朱某某入职安徽某金融公司任理财经理岗位,并于2020年7月13日育有一子。2021年5月26日,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减员”为由向朱某某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后朱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予以支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官点评

  安徽某金融公司解除与朱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时,朱某某尚处于哺乳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公司依据生产经营困难单方解除与朱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本院判决公司需支付朱某某经济赔偿金。二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