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咨询有限公司诉伍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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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蜀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伍某入职安徽某咨询有限公司,并于当日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包含其基本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家庭成员、银行卡信息,并载明了试用期和转正工资待遇。伍某在职期间的工资由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伍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委对伍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所必备的要件,应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本案中的《员工入职登记表》没有载明用人单位的主体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故本院判决公司支付伍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