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主体聘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违法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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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9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28日,M公司将外墙工程分包给案外人邹某,邹某于次月招用周某从事外墙保温一体板安装工作。同年9月9日,周某在工作中不慎摔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为工伤,用人单位为M公司。M公司未为周某办理工伤保险。经鉴定,周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周某就工伤待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周某、M公司均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人员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M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邹某,周某被邹某招用后因工受伤,M公司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判决M公司向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8万余元。

典型意义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较为混乱,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劳动关系模糊不清、法律责任承担不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双方之间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因工伤亡的,该企业对此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积极推动建筑施工行业规范用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