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4月,胡某入职L公司并通过L公司的钉钉系统考勤。2021年4月,胡某与H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H公司规章制度包括《L公司管理制度》等。胡某在职期间,每月工资由L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L公司系H公司的股东,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合,办公场所相邻,均使用L公司钉钉系统进行考勤管理。胡某工作至2021年8月底,于同年9月1日办理了离职手续。胡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两公司共同支付拖欠的提成工资,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L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L公司和H公司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合,H公司与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L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胡某,胡某从事的工作系L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可认定两关联公司对胡某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法院判决H公司支付胡某提成工资,L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实践中,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企业间相互推诿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多家企业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支付工资、工作内容等存在交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劳动者维权难度加大。对于关联企业之间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务、用工管理、财务管理等高度混同,劳动者主张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行为,要求关联用工企业承担劳动用工责任的,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的诉请,可以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