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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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陈某系外卖配送骑手,负责某商贸公司合作区域内的外卖配送工作。陈某在一次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后,陈某提起仲裁,申请某商贸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仲裁委对陈某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予以确认,但以交通事故已获赔的数额超过了工伤待遇为由未支持其工伤保险待遇请求,同时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请求。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并未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具有较强自主性,且取得劳动报酬主要取决于送单数量。结合陈某工作时需自行准备交通工具、配送箱、工作服,且每月需在劳动报酬中扣除固定费用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的事实,认定陈某与某商贸公司并不具备紧密的人身依附性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仅对陈某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支持,对陈某与某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互联网+”的新型经济模式,促使各种生产要素以数据为纽带,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中心进行重组,涌现出外卖送餐员等诸多新兴职业。新业态从业者呈现出用工关系灵活、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作时间弹性化、组织管理弱化等特点,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具有模糊性,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愈加多发。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尊重新业态用工模式市场规则,审查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对工作中遭到事故伤害的从业者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的同时,为新业态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规范行业用工关系,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