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产饲料公司诉高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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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高某原为某水产饲料公司销售经理,入职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保密协议》。高某离职时双方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某水产饲料公司支付高某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后一周内,高某入职某生物科技公司,该生物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要业务活动与某水产饲料公司基本相同。后某水产饲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高某离职前为某水产饲料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其离职后随即入职的公司与某水产饲料公司处于同一区域,且经营范围基本相同,二公司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高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该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故酌定高某向某水产饲料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部分违约金并要求高某返还该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竞业限制的典型案例。竞业限制制度,是以限制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利作为代价,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特殊手段。但受到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大多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系社会精英人才,考虑到人才的便捷流动与优化配置可以进一步为企业和社会创新发展赋能,应当防止用人单位不当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造成过度损害。该案裁判结果兼顾了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之间互利共生、长远发展的关系,兼顾公平市场秩序维护及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现了人民法院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