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销售公司、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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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两年,到期后续签。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被派遣至某销售公司从事内勤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劳务公司向李某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认为其与该劳务公司已签订两次以上固定限期劳动合同,双方应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劳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劳务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仲裁委驳回李某的申请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与某劳务公司系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该合同因到期而终止,某劳务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李某虽主张某劳务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某劳务公司与李某不再续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李某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可以提高招聘效率、降低企业成本、灵活就业岗位,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强制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模式的合同双方,通常不具有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意愿,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得派遣职位固定化、长期化,背离了劳务派遣制度灵活用工的本质属性。本案的裁判,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平衡了劳务派遣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在多渠道灵活就业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