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的善后事务工资报酬不属于职工优先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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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农业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来源:广东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01年9月24日,农业公司因未办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21年7月5日,珠海中院裁定受理农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张某主张在二十年间处理了公司大量歇业善后事务,农业公司从未支付工资报酬,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农业公司享有892815元职工优先破产债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合同终止。张某为农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具有清算义务,其处理公司歇业善后事务并非基于劳动关系,对该公司不享有职工优先破产债权,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破产程序中职工优先债权的范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的实际控制人主张处理善后事务的报酬属于职工优先破产债权的,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的处理明确了职工优先破产债权的范围,对规范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