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4月,李某与中山某用品公司经卫健部门审批设立的口腔门诊部(未工商登记注册)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李某参加社保,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工资。李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让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门诊部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未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故门诊部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但该合同实质上约定了李某的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要件齐备,李某亦确认公司有依合同按时发放工资待遇、参加社保等。所以该劳动合同已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该公司不必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非诱导劳动者从中谋利。本案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质和履行情况进行分析,认定其已具备书面劳动合同功能,不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