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何某博士毕业后入职某(集团)公司(简称公司)下属的研究院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
2011年3月23日,何某、公司、研究院三方签订《外部引进博士研究生及高层次人才住房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为何某免费(房租)提供建筑面积为86.85平方米的住房居住;何某服务期限为10年;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及时收回住房;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协商一致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将住房奖励给何某。
何某在公司工作满十年后离职。因公司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何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将房屋不动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公司辩称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在于国资监管程序障碍。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公司为吸引和激励员工给予何某服务期满的一种奖励,具有劳动报酬性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何某已按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奖励条件已成就,公司亦应践诺守约,其以程序性障碍为由回避应尽的义务,既有违诚信及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企业后续吸引留住人才助推自身长远发展。
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外部引进博士研究生及高层次人才住房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何某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入选理由
本案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与外地引进人才订立引才留才协议、承诺给付住房、股权等方式招贤纳士,但往往劳动关系不可能是永恒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必然涉及奖励履约纠纷。
对于人才引进过程中出现的福利待遇纠纷处理,应当体现诚实信用、尊重意思自治、合同履行对等原则,既满足劳动者生存发展的需要,又维护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的权益。本案中法院注重契约精神,认定人才引进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支持人才奖励的兑现诉请,保障外来人才合法劳动权益,尽显当地企业招才留才诚意。
党的二十大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聚则产业兴,吸引人才更要留住人才,法院裁判为人才引进提供有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