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孕手术女员工解除合同继续履行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全国律协劳社委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刘女士于2021年12月入职某建筑公司(简称公司),因患有不孕症,需到医院做人工助孕手术检查、住院治疗原因,陆续向公司请假。2022年5月26日,刘女士住院进行取卵手术、5月27日出院。因出现术后反应,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其休息14天。公司未批准刘女士5月25日之后的病假申请,且两次发《返岗通知书》催促刘女士返岗。6月13日,医嘱休息期满后,刘女士返回岗位。6月16日,公司以刘女士5月26日起至6月10日未到岗为由,依据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向刘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刘女士先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停工期间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生育权是女性一项与生俱来的、不能被剥夺的基本人权。患不孕症女员工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作为女性,更应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本案中,公司在员工明确告知其是不孕症患者在进行人工辅助生殖的情况下,仍以其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的做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背道而驰,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恢复公司与刘女士的劳动关系,从解除日之次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解除日之次日起按照6000元/月(在职期间工资的75%)的工资标准支付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依法生效。

入选理由

  在人口减少、鼓励生育这一社会大背景下,保障女员工生育权的行使是企业需重点关注和自觉履行的一项社会责任。

  本案中,法官明确评述“女性员工的生育权天然大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并将鼓励、保障生育权的行使上升到“女性员工的生育不仅是女性员工自己的大事,更是一个家庭的大事,同样是关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持续发展繁荣的大事,全社会都有义务鼓励、保障女性生育权的行使,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的高度。本案裁判人员的这种认知和理念,对未来同类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是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例。在对女员工主动接受“不孕手术治疗”是否属于“患病”的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关注到了女员工行使生育权的职场困惑,并创造性地确立了有利于女员工的裁判尺度。因此,本案对女员工权益保护、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增强、社会整体生育意愿的提升、国家“三孩政策”及各地鼓励生育政策的落实、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构建均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