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宿舍晚餐后外出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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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律协劳社委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袁某于2020年5月1日下午6点下班后和丈夫简某与工友在项目工地员工宿舍吃饭。当晚8点左右吃完晚饭后,袁某乘坐丈夫驾驶的摩托车从员工宿舍出发去儿子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袁某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袁某无责任。

  2020年8月20日,简某向市人社局提交袁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简某及儿子不服,向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经审查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省人社厅经会议研讨,撤销前述复议决定,重新作出维持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公司撤诉,简某及儿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的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为袁某在公司安排住宿,且袁某多数时间居住在宿舍。袁某在下班后回宿舍与工友吃晚餐时已完成从工作状态到生活状态的转变,下班目的已经实现,下班过程已经结束。从袁某下班至事故发生已两个多小时,不属于合理时间。故对简某等主张袁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的主张不予采信。

  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均被驳回请求,判决依法生效。

入选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立法目的均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一旦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首先想到的是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社会舆论公认劳动者属弱势群体,需要被特殊保护;国家相关机关为避免劳动者闹讼,促进社会和谐会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扩大解释。

  本案中,复议机关在复议阶段对“上下班途中”进行了有利于劳动者的扩大解释,将“宿舍”扩大解释为“工作地”。在第一次被起诉后,经研讨才重新做出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也体现了国家相应机关在面对工伤认定问题时,普遍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现状。

  劳动者遭遇事故伤害固然值得同情,但情与法之间也有界限,在认定“上下班途中”时,需至少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起点或终点为工作地,如起点或终点涉及“宿舍”,需分析“宿舍”所承载的是工作属性还是生活属性;三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当今社会各行各业用工模式、工作方式都呈现多样性、多元化的趋势,劳动者的工作地也不再局限为固定场所。笔者认为本案在行政及司法实务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