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幼儿的教师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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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53

裁判要旨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是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违规幼儿教师以其体罚行为未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条件为由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某幼儿园规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市教育局文件亦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理规定。

  刘某系常州市某幼儿园教师。2021年12月20日,因小朋友赵某上课打闹,刘某用小木锤敲其头部;2021年12月22日下午,因小朋友赵某在搬椅子过程中砸到另一名小朋友张某,刘某将手上的尺子递给小朋友张某,随口说:“你打回来吧”,张某拿尺子打了小朋友赵某的头部。后被打小朋友赵某耳朵出现问题就医。幼儿园通知刘某,因其不当教育行为,暂时待岗。待岗期间,刘某书写反思,承认其教育方法偏激,愿意接受批评和学校给予的处理。后幼儿园就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一事通知工会,向刘某发送离岗签发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刘某认为,大班幼儿已具备规则意识,知道好与坏,有独立的判断能力,故学校主张其体罚幼儿的证据不足;其行为确实有不当之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刘某诉至仲裁委,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刘某作为一名教师,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关爱学生。在学校三令五申的提醒下,其不仅先后对幼儿实施体罚及教唆他人对幼儿体罚,且对自己行为的错误性缺乏认识,亦未及时向校方反映事实情况,而是在学生就医、家长追责和校方通知后,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刘某上述行为有违教师职业规定,并已经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虽幼儿园并未将体罚幼儿列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依据《教师法》以及常州市教育局相关文件,仲裁委裁决某幼儿园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教育乃国之根本。作为学校,应当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承担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对其所聘用的老师,应要求其遵循教书育人、乐教勤业和人格示范等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正确指引和浸润,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在遵循教育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应同时辅以学校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共同约束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维护更多在校幼儿的身心健康。

  (报送单位: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