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司高级技术人员在离职后入职并非竞业禁止名录上的企业,但通过比对工商登记信息、实际控股企业链条以及入职企业董、监、高相关信息,从入职企业注册地址与禁止名录企业高管户籍地址重合、监事同时兼禁止名录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综合判断,应认定劳动者入职企业与禁止名录上的公司存在关联,构成竞业禁止。
简要案情
2018年12月,张某入职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序列岗位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对象范围包括与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同时,附件《竞业限制企业名单(部分)》第125项列明了“某汽车股份公司”。2019年8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该新能源技术公司向张某送达了《履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告知书》,告知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当月,张某即入职另一公司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2021年年底,在张某的竞业限制期满后,该新能源技术公司从另案诉讼中发现张某入职的公司与某汽车股份公司存在关联,而该汽车股份公司在上述竞业限制企业名单内,该新能源技术公司遂主张张某按约承担违约金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股权结构、高管等公司组织架构分析可以认定张某新入职的公司与被竞业限制的企业存在关联性,作为掌握企业技术秘密的工程师,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其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故判决张某应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新能源行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产业专业人才严重短缺与需求猛增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对于新能源企业来说,高效、专业的技术团队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为维护公司的技术安全与发展效益,该类劳动者在入职时,劳动合同中会约定更为严格的保守秘密、竞业禁止的条款。实践中,因新能源产业链较为复杂,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综合新入职企业关联公司信息、劳动者实际工作内容等,将双方约定的存在理解偏差的条款做出符合新能源行业发展特征的解释,为保护新能源行业知识产权,为产业劳动关系双方健康发展提供合法合规的导向引领。
(报送单位:溧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