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一人公司)与B公司注册地与经营范围一致,A公司法定代表人以A公司资产作为对B公司的出资,并担任B公司股东。2018年3月,陈某入职A公司从事操作工。陈某所在微信群中,既有A公司发布的通知,也有B公司发布的通知。2021年5月,陈某在B公司安排下从事接拉电缆工作受伤。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陈某受伤时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前置后,陈某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和B公司注册地址与经营范围相同,且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陈某所在的微信群有两公司发布的通知,陈某根据B公司的安排从事相关工作。陈某选择主张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两公司注册地址基本一致、经营范围相同,且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劳动者同时或交替为两公司提供劳动或接受公司管理,均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具有选择权。本案中,劳动者选择主张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法院结合劳动关系的隶属性、管理性特征,对劳动者的主张予以支持。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当厘清双方关系,尽量避免在关联公司之间交叉用工,同时要做好员工的入职档案管理和劳动合同的签署,避免出现人员、业务、财产混同,减少企业用工风险。(一审:锡山区法院 二审:无锡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