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4日,熊某进入甲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乙公司为熊某缴纳社保,每月工资为6000元。2021年8月起,熊某的社保变更为由甲公司缴纳,工作场所挂牌、微信工作群名称亦变更为甲公司名字,熊某同时为甲、乙两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熊某在职期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场所、直属领导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工资均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妻支付。2022年2月14日,熊某因拖欠工资而离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份工资差额,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甲、乙公司在企业微信群、企业注册地址、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经营范围等方面高度重合,且在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上也存在交叉,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场所、直属领导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可认定甲乙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对熊某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故对熊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混同用工通常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劳动者会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实际形成劳动关系,且这些用人单位内部存在着紧密联系。比如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高管存在混同;企业在行政、人事、财务管理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高度重合;企业的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址相同或相近;企业轮流或者交替为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现今关联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形态趋于复杂化和多元化,灵活调用员工的用工机制虽然节约了企业用工成本,但也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劳动者维权造成了困难。实务中,在明确了关联企业间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工资,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由关联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