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的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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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贸易公司诉蒲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蒲某于2019年3月入职某贸易公司。2021年4月某晚,蒲某与另四名公司员工聚餐时因琐事争吵,并发生轻微肢体冲突,造成同行他人不同程度的人身损伤及其他物损。后民警到场处置调解,未对蒲某采取治安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事后,某贸易公司认为聚餐系工作关系的延续,蒲某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遂向蒲某送达了辞退通知书。蒲某不服公司上述处理,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贸易公司关于晚间聚餐应视为工作关系的延续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亦未有关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以外的行为要求。至于当日发生冲突的起因,蒲某是否存在主动挑起争端、故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行为等违法情节,结合公安机关对当晚“肢体冲突”事件的认定中并未进行责任划分的处理结果,无法推定蒲某存在主观恶意。据此,法院认定某贸易公司解除与蒲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蒲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通常,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规范劳动者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的非工作行为没有规范效力,不能作为约束劳动者业外活动的依据。

  本案中,聚餐时间为下班后,聚餐地点在单位场所外,在用人单位未提供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在该时间段的行为不受规章制度的制约。对于劳动者业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通过正常法律途径主张。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审慎判断劳动者行为的违法程度与违纪认定的适应性,不得任意扩大规章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