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许某进入某卫浴公司的关联企业工作,2019年6月其劳动关系转入某卫浴公司处,担任销售,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许某与某卫浴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卫浴公司执行的员工及亲属内购公司产品福利政策规定正式产品不得转售,呆滞品和全员营销模式下的产品可由员工向亲友销售。在案外人梁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某卫浴公司商标的商品被立案侦查过程中,警方在梁某处查获某卫浴公司的产品出货单客户联,记载的客户名称为许某,且梁某有向许某的支付记录。某卫浴公司据此认定许某违纪转售公司产品,遂以许某侵害公司利益及从事兼职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许某不服上述处理,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卫浴公司有多种销售模式,部分产品允许转售,部分产品不允许转售。然诉讼中,某卫浴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以区分许某出售的产品究竟属哪种品类,适用何种销售模式。公司规章制度所禁止的是转售正式产品,但根据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许某存在将内购正式产品对外转售的行为。对于是否存在违规兼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许某转售某卫浴公司商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综上,某卫浴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为保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减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任意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作出违纪处分时应妥善保管与劳动者违纪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避免发生争议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涉案内购福利活动中,同一产品能够以不同销售模式售出,而员工从单位处购买产品时需要填写申请单等凭证。作为明确产品销售模式的上述凭证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在对该类凭证负有保管义务的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应凭证,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违规转售单位产品时,其以劳动者转售公司产品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明显缺乏依据。
明确举证责任的负担,不仅能够敦促用人单位规范内部流程,妥善保管经营管理材料,减少相关纠纷,更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违纪认定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