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顾某系某物业公司三名股东之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2019年6月,某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案外人王某。后顾某自行前往银行办理某物业公司网银U盘变更手续,并在未告知公司其他股东的情况下,使用网银操作公司账户,向无关案外公司转款32万余元。某物业公司遂以顾某“违规转移巨额资金,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顾某认为,其转移资金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未损害公司利益,遂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虽主张其变更网银管理权限并对外转账三十余万元系履职行为,但其并非公司财务人员,对为何隐瞒其他股东进行上述操作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有违顾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诚勤勉义务,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据此解除与顾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单位事务时应时刻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遵守职业道德,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高级管理人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个人利益,因不当履职导致公司权益受损的,构成履职不当,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行使解雇权。
本案中,顾某作为用人单位的高管,在与单位发生矛盾时,利用职权擅自转移用人单位资金,造成单位财产损失,构成严重违纪。实践中,用人单位加强对高管履职的监督与管理,调整高管职务时应及时调整管理权限、变更授权,并安排人员交接并妥善保管公司证照、网银密码等重要物品,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