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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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09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初以来,南京市高淳区清欠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连续接到多名民工投诉,反映在高淳某工地项目中,木工班组承包人孙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本人无法联系。高淳区人社局于2月8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孙某某与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管理协议》,由孙某某承包该公司在高淳某工地项目中的木工业务,该公司已支付给孙某某及其班组大部分工资及承包款,但孙某某收到相关款项后未发放班组102名农民工合计116.8934万元工资,且其本人手机关机始终无法联系,不知去向。

【处理情况】

  2023年2月23日,高淳区人社局通过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以及短信方式向孙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孙某某逾期未支付。3月6日,高淳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高淳区公安分局于3月15日立案侦查。4月4日,高淳区人社局将孙某某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该案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典型意义】

  用人主体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用人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