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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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09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6日,南京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调查南京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按规定为袁某某等4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未建立并保存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

【处理情况】

  2023年3月28日,南京市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3月31日之前为袁某某等4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的服务台账资料,该公司逾期未整改。4月12日,南京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4月19日,南京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处以罚款5746元;未建立并保存服务台账处以罚款10000元,合并处罚15746元;对直接负责人张某某处以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

  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同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