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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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3年03月04日  阅读量:13

案情介绍

  2019年年初,某某人到龙口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其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期间在某用人单位工作,某用人单位自2018年4月起才开始为某某人缴纳社会保险,要求某用人单位为其补缴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某用人单位辩称,其与某某人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上规定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社保。

  经龙口市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取证,某某人与某用人单位共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书,第一份劳动合同书起止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31日,约定从事实行非全日制工时的岗位,但实际工作中,平均每日工时超过四小时,每周超过二十四小时,这段时间某用人单位没有为某某人缴纳社保;第二份劳动合同书起止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约定从事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岗位,某用人单位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为某某人缴纳了社会保险。

查处结果

  综合研判后,龙口市劳动监察大队向某用人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某用人单位为某某人办理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目前社保已补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案件评析

  长期以来,企业在社保缴费方面都存在诸多的不规范之处,最多的情形就是没有严格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数额申报缴纳,这可以说是用人单位的“原罪”。

  随着社保全面移交税务机关征收的时间越来越近,很多用人单位怕税务机关全额征收,造成企业社保缴费大幅上升,所以就想各种方法,意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这时候,非全日制用工成为一些企业“规避”法律的方法。

  但是,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减少社保缴费,要用在真正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员工,而不是所有岗位、所有员工都能够适用。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一般按小时计算,其小时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劳动者本人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点从各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如果换算成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要比同期公布的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高很多。

  再次,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每半个月要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最后,一定要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并不是什么社会保险费都不缴,用人单位还是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以说,“非全日制用工”看起来好用,用起来要多注意,千万小心别变成“全日制”!本案中就是以“非全日制用工”为名,实际按照“全日制”来使用员工,最终也没能成功“规避”缴纳社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