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约定或延长试用期,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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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3月03日  阅读量:24

裁判规则

  多次约定或延长试用期违法,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赔偿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典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7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今日花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翠枫路7号院6号楼3层384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龙龙,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刁鹏云,男,199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上诉人北京今日花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刁鹏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今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法院应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刁鹏云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今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今日公司无需支付刁鹏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86.2元;2.今日公司无需支付刁鹏云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3.今日公司无需支付刁鹏云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28日工资6756.62元;4.诉讼费由刁鹏云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7日,今日公司(甲方)与刁鹏云(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刁鹏云岗位为唐山区域经理,合同期限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止,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4000元/月。

  今日公司未为刁鹏云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0月28日,今日公司向刁鹏云出具《辞退通知书》,载明因刁鹏云试用期内未达到业务部门考核要求,公司将于2020年10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

  刁鹏云提交中国工商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显示,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的实发工资(每月10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分别为:5月10日支付2163元、6月10日支付2680元、7月10日支付2620元、8月10日支付2751.8元、9月15日支付3148.2元、10月15日支付2102元、11月13日支付1970.91元。

  今日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业绩考核:1.2020年6月5日《通知》一份,载明每月业务经理新开户任务数量为10个,以及业务提成政策。2.2020年6月5日《通知》一份,载明每月业务经理新开户任务数量为10个,以及每日河北发文数量10篇。3.2020年7月1日《公司业务销售人员薪资体系》,载明基本底薪4000元对应季度消耗20万,以及晋级、售卖规则、提成政策、代运营政策等,其中规定“试用期提成按季度发放,三个月没有完成业绩自然辞退”。4.刁鹏云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业务到款统计和开户数量统计表,未有刁鹏云确认或签字。

  刁鹏云以今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桥西区劳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一、裁决今日公司向刁鹏云支付补发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克扣拖欠工资共计9927.09元。二、请求裁决今日公司支付刁鹏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三、请求裁决今日公司向刁鹏云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0 000元。2021年11月15日,桥西区劳裁委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1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今日公司向刁鹏云补发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28日工资6756.62元。二、今日公司支付刁鹏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86.2元。三、今日公司支付刁鹏云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今日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今日公司与刁鹏云签订了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而今日公司与刁鹏云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故今日公司违法试用期的期间为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核算,仲裁裁决的今日公司支付刁鹏云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并不高于今日公司应支付的法定标准,法院对今日公司无需支付刁鹏云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28日工资。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今日公司应以转正工资4000元支付给刁鹏云,但刁鹏云每月实际收到的工资并不足4000元,今日公司应予补足。今日公司以劳动者当月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工资金额,于法无据。经核算,仲裁裁决的今日公司向刁鹏云补发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28日工资过高,法院对过高部分予以调整,确认今日公司向刁鹏云补发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28日工资4923.64元。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今日公司以刁鹏云试用期间及转正后连续六个月业绩均没有完成,达不到公司业务要求,于2020年10月28日与刁鹏云解除劳动合同。刁鹏云不予认可。今日公司以试用期不达标为由解除合同,相应通知却在半年后才作出,庭审中今日公司虽然提交《通知》及《公司业务销售人员薪资体系》等规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与劳动者权益相关事项和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作,并曾向刁鹏云等劳动者出示过有关的业绩考核标准和要求,故今日公司以此理由辞退刁鹏云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核算,仲裁裁决的今日公司支付刁鹏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86.2元不高于法定标准,法院对今日公司无需支付刁鹏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86.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北京今日花开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刁鹏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86.2元;二、北京今日花开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刁鹏云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

  北京今日花开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刁鹏云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28日工资差额4923.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今日公司以刁鹏云试用期及转正后连续6个月业绩没有完成为由与刁鹏云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今日公司录用刁鹏云表明其认可刁鹏云的工作表现,其以试用期业绩不达标为由与刁鹏云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今日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直接涉及刁鹏云切身利益的《通知》《公司业务销售人员薪资体系》等考核标准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了刁鹏云。故今日公司直接以刁鹏云的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今日公司向刁鹏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经核算,数额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今日公司与刁鹏云签订的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刁鹏云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今日公司向刁鹏云支付超出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28日工资差额。因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每月10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故自2020年7月7日起,今日公司应以转正工资4000元支付给刁鹏云,但刁鹏云每月实际收到的工资并不足4000元,今日公司应予补足。经核算,一审法院确认今日公司向刁鹏云补发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10月28日工资4923.6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今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今日花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