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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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添加时间:2023年03月03日  阅读量:10

  用人单位重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王某于2022年3月1日入职某设计公司,岗位为服务员,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工资4000元,转正后工资6000元。2022年4月底,该公司认为王某在试用期间表现一般,但工作态度还算积极,决定再考察考察,遂延长其试用期2个月。2022年6月30日,该公司以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王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某设计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2000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设计公司支付王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2000元。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只能与申请人约定一次试用期,某设计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反复“试用”劳动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设计公司按王某试用期满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王某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