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颁布到现在实施已将近14年,多年的普法教育,加上近几年短视频的流行,很多普法博主对劳动法宣传,“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应已深入人心,但就笔者实务经验发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纠纷依旧很多。
不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有些是劳动者不愿签,认为签了劳动合同就跟签了卖身契一般,会束缚自己,或者是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故意不签然后想通过合法手段增加自身收益等等。当然,究其根本,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除了法律意识不高、管理不善等原因以外,还有些用人单位的老板们感情用事,认为自己对员工如何如何好,兄弟般的感情,员工肯定不会仲裁自己,而忽略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不签劳动合同原因这里就不一一概述了,回归正题,当用人单位收到员工以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传票后,应该如何避免此类损失?
最最重要的一点是,找个律师去咨询下,而不是自己想当然的去应诉!!!
就我们律师而言,收到这类案件抗辩思路呢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员工是否属于“劳动者”
并不是所有员工都属于劳动合同法里的劳动者,主要审查是不是在校大学生、退休返聘人员、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人员;
2、审查员工与用人单位有无特殊关系
这里重点关注员工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是否是负责人事的主管,是否是股东等情况;
3、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
这里并不是关注是否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而是重点看这个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无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等情形;
4、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什么是劳动关系并非是口头上说说这么简单,主要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12号)里面的规定,具体的内容就不说了,大家可以自己去搜搜看;
5、审查是否过了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一年,这个很简单,问题就在于这个一年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起算,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额,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6、审查用人单位有没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要是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或者一个月外)告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存在拖延,拒绝等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因此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这个主要重点关注有无证据证明上述的情形,很多用人单位是口头告知,没有落实到证据层面,譬如书面告知、微信聊天记录,当然,如果劳动者多次拒绝,那么用人单位最好是早点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7、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有录取通知书、入职须知、员工登记表等记载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书面文件
如果上述文件记载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
结语
以上呢,是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一些常规答辩思路,但每个个案情况不一,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重视和防范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规范劳动用工流程和用工模式,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