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值班的,值班费按什么标准发?可以按加班费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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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主与法制杜出己见  添加时间:2023年01月28日  阅读量:11

裁判要旨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非生产性、非本职的工作,其工作内容与正常上班、加班均不相同,工作强度低于正常工作。朱X要求按照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其值班费,无法律依据。本案中,朱x举示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春节期间值班的事实,因朱X值班时间较长,期间付出一定的劳动成本,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H公司应适当补偿朱x值班费用。因双方对值班费用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酌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计算,由H公司支付朱占彬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0日春节期间的值班费1,076元(1,800元/月÷21.75天/月×13天)。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民终3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H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

  上诉人H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6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H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值班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朱x主张系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安排其春节期间值班,则应由朱x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成立,而不应由我公司举证证明其诉请不成立,朱x在本案中提供的关键性证据均系复印件,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证据》等均无上诉人的签字盖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二、我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提供了翔实的证据,包括朱x因不服从管理与我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而与之发生争吵时的在场目击证人到庭作证的证言,能够证明朱x是自己主动离职,并非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关于春节期间的值班费的问题,我公司聘请有专门的保安负责值班,春节期间也是由保安负责值班,而朱x系电工,我公司根本无须安排朱x值班,一审对此事实的认定既缺乏证据,也与常理不符。

  朱x辩称,一、上诉人不讲诚信,本来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由上诉人补偿我经济补偿金15,300元,只是双方因春节期间值班费的问题存在争议,导致补偿金也没有实际支付。二、我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在春节期间安排我值班的事实,上诉人依法应向我支付经济赔偿金和春节期间的值班费。

  H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不支持被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300元的诉求;2.判决不支持被告主张的值班补助费1,076元的诉求;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x于2017年11月2日入职原告H公司从事电工、机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日。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0日春节期间,朱x按公司安排在该公司值班。2019年3月30日中午,朱x到该公司食堂就餐时,受到负责管理生产的孙x厂长对其工作效率的指责,随后双方因言辞激烈发生吵架纠纷。事后,朱x以孙厂长在争执过程中,喊其“干不了就滚”,认为公司就此辞退他,便未再到岗上班。次日,朱x得知公司已决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2019年4月2日,朱x到H公司财务办公处,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离职工资表》《经济补偿计算表》上签名捺印。上述证明内容记载“根据劳动法规定,该职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发至2019年3月。我司与朱x遵照劳动法给予3个月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是5,100元/月,共15,300元。从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H公司未支付朱x经济补偿金,朱x遂信访至重庆开州浦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该管委会经协调双方争议无果,向朱x个人作出《重庆开州浦里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朱y被H公司辞退相关问题的答复函》(开州浦里新区函〔2019〕49号),建议信访人朱x申请仲裁。该答复函中“调查核实情况”记载:“浦里新区生态应急局于2019年5月8日接到你反映的事项后,生态应急局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双方因为春节期间值班费2,380元产生分歧,导致解聘补偿金一直未发放。”2019年6月3日,朱x向重庆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H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300元以及春节期间的值班工资5,849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8日作出渝开劳人仲案字〔2019〕第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H公司支付朱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300元以及值班补助费1,076元。H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H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朱x之间的劳动合同。H公司主张朱x系违反规章制度自动离职,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其未能举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未对朱x的行为作出相关处理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朱x与H公司管理人员孙x厂长发生争吵后,H公司随即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向朱×提出了经济补偿方案。因朱x要求支付春节期间值班费,该补偿方案尚未得到落实,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导致仲裁和诉讼。在H公司未对朱x的行为作出违纪处理,又未证明有其他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H公司诉称由于朱x违反规章制度且自动离职而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综上,H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朱X工作年限为1年4个月29天,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100元/月,故H公司应支付朱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15,300元(5,100元/月×1.5月×2)。

  关于是否支付朱x春节期间值班费的问题。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非生产性、非本职的工作,其工作内容与正常上班、加班均不相同,工作强度低于正常工作。朱X要求按照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其值班费,无法律依据。本案中,朱x举示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春节期间值班的事实,因朱X值班时间较长,期间付出一定的劳动成本,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H公司应适当补偿朱x值班费用。因双方对值班费用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酌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计算,由H公司支付朱占彬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0日春节期间的值班费1,076元(1,800元/月÷21.75天/月×13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原告H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被告朱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300元;二、原告H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被告朱x值班费1,076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H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朱x提供了其个人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作为证据,拟证明不是其自己主动离职,进一步佐证是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经质证,上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朱x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但只能证明朱x在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参保情况,而不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部分先行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部分综合评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两个事实方面的争议,一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究竟是朱x自行离职还是H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是否存在H公司安排朱x春节期间值班的事实。对此分别评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本案中,朱x主张系H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H公司主张系朱x自行离职,双方当事人对于同一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各执一词,其中必有一方陈述不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对比分析,H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朱x自行离职,而朱x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离职工资表》等虽为影印件,其中也无H公司方面的签字或鲜章,形式上存在瑕疵,单独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但结合朱x与H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微信交流内容截图、重庆开州浦里新区管委会答复函中的调查核实情况内容,以及H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孙厂长在与朱x激烈争吵过程中喊朱x“干不了就滚”的事实,本院确信朱x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依法认定H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基于此事实认定,H公司依法应向朱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300元。

  二、关于是否存在H公司安排朱x春节期间值班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此各执一词,如前所述,其中必有一方陈述不实。同理,对比分析各自的举证情况,朱x提供的《值班通知》等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其春节期间值班的事实,H公司对春节期间须有人值班的事实亦表示认可,只是辩称系由他人专门负责值班,但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比如同一时期内安排有其他人值班。因此,本院依法认定存在H公司安排朱x春节期间值班的事实,H公司理应给予适当补偿,一审确定的标准和金额并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H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杜抗洪

审判员  柯 言

审判员  杨继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章立立

高院再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申756号,对比分析双方各自的举证情况,朱x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存在春节期间值班的事实,原审法院依法认定由H公司支付朱x适当的值班费,亦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