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聚餐后回单位路上被撞伤,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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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江湖  添加时间:2023年01月20日  阅读量:10

案例来源

  案号:(2021)皖01行终120号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1日晚上19时左右,黄某在某饭店参加完单位聚餐后返回单位上班途中,步行时不慎被电动车刮碰受伤,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3月18日,黄某向高新人事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0年5月21日,高新人事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黄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工伤认定阶段,高新人事局需要根据受伤害人黄某提供的证据或者其调查取得的证据来认定受伤害的事实,而上述证据只要能够初步证明黄某系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在用人单位不能充分举证予以否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可以对因工受伤害事实作出认定。

  本案中,高新人事局提供的单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工伤询问笔录、地图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黄某系在上班途中遭遇的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公司主张黄某发生事故当天是在聚餐后在外闲逛受伤的,并非是上班途中受伤。本院经审查认为:

  首先,高新人事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黄某参加的聚餐是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及纪律性,故聚餐的活动场所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其次,高新人事局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工伤询问笔录上均可以证明黄某当晚是夜班,此亦与黄某一直以来的工作时间是相印证的。

  另,驾驶员胡某的工伤询问笔录中也陈述,“当天黄某当天是上班的,晚班。车子坐不下了,先送一趟再回来接她们回店里。”

  公司虽主张聚餐时黄某饮酒过量不能上班,但其并未提交黄某请假记录及该公司饮酒后不准上班的规章制度,且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某当晚饮酒过量。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当天上晚班人员均是聚餐结束后再回去上班,黄某亦是在参加完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后再回单位上班的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是在合理的时间及合理的路线范围内,具备上述规定的以上班为目的空间因素、时间因素。

  综上,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