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则两利,推则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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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3年01月16日  阅读量:4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日,莲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对莲都区碧湖镇某在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资发放检查时,发现分包单位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单位)未在6月底前及时发放项目5月份工资。当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项目分包单位某工程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分包单位提供项目2021年5月份劳动用工台账。

  2021年7月8日,分包单位提供了相关台账。但因分包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项目2021年5月份农民工工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分包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21年7月13日之前足额支付项目全体农民工2021年5月份工资。但分包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资,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某科技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7月19日之前足额支付项目全体农民工2021年5月份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资,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针对莲都区某在建工程项目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7月23日、8月5日分别对两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后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力将项目农民工工资付清并及时足额缴纳罚款。

【法律分析】

  工资无小事,欠薪有风险。本案在建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分别被处1万元罚款。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典型意义】

  “合则两利,推则两罚”。工程建设项目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合作共赢关系,分包单位要切实负起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先行清偿的责任,合力落实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相关制度,不得相互推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