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事实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三里屯酒店主张庄某存在以下违纪事实:
1.不恰当的肢体语言,具体为先是跪在桌子上,后是站在桌子上和庄某的上司、三里屯酒店的经理Olivier(以下称奥利威尔)进行沟通;
2.在邮件中使用言语挑衅侮辱三里屯酒店经理,同时使用诋毁国家领袖毛主席的语言;
3.拒绝与三里屯酒店相关人员沟通,三里屯酒店无法对其进行管理。
庄某的上述行为有失作为一名部门经理应当具有的正常职业形象,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十分紧张的工作氛围,对酒店的同事也造成严重威胁。
为证明其主张,三里屯酒店提交以下证据:
1.2020年5月12日视频,该视频显示,2020年5月12日,奥利威尔到庄某工位处与其进行沟通,沟通过程中,庄某从坐在办公椅上起身单腿跪到办公桌上,后爬上办公桌并站立其上俯身与奥利威尔进行交谈,后奥利威尔离开,庄某自行坐回工位。期间,庄某附近工位的几名同事均注意到这一情况,纷纷离开工位并围观。该视频文件未显示双方对话内容;
2.2020年6月9日邮件(发件人庄某,收件人奥利威尔),该邮件有“毛主席说:不给钱的嫖客不是好嫖客,那就是流氓!”“您预算的算法是体育老师教的吗?”等表述;
3.2020年5月13日视频及文字整理稿,显示三里屯酒店相关员工与庄某就5月12日事件进行谈话并向其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过程。
庄某辩称:奥利威尔在双方谈话时多次用左手食指点指他进行挑衅,其一度保持克制,在工位上与其交谈;因奥利威尔说话戴口罩且说的是英文,其无法听清奥利威尔所说内容,改为跪在桌子上与奥利威尔交谈;后因膝盖不好且奥利威尔继续挑衅,其只得无奈短暂站在自己的工桌上后旋即坐回工位,并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且根据《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庄某的行为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制度规定
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有关的条款有:“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工作态度不端正,或非因能力问题不能完成酒店交给的工作任务”“吵闹、粗言秽语或扰乱酒店安宁”“对客人、上司或同事言行粗暴无理,胁迫、恐吓或工作态度恶劣”作为“一般过失行为”列明;“不礼貌的与客人、上司或同事讲话”作为“轻微过失”列明。其中轻微过失和一般过失对应处分形式为“过失单”,对应过失分为1分和2分,严重过失对应处分形式为“解除合同”对应过失分4分。
一审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解除。三里屯酒店主张庄严的违纪事实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庄某在职期间确存在跪立、站立在办公桌上与上司说话、在邮件和其他沟通中使用不礼貌、不恰当言语等情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三里屯酒店将“不礼貌的与上司或同事讲话”列为“轻微过失”,将“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工作态度不端正,或非因能力问题不能完成酒店交给的工作任务”“吵闹、粗言秽语或扰乱酒店安宁”“对上司或同事言行粗暴无理,胁迫、恐吓或工作态度恶劣”列为“一般过失行为”,均不直接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虽然三里屯酒店主张其与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但在其内部管理制度尚未将上述行为规定为“严重过失”的情况下,直接以此为由解除与庄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应向庄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2750元[(12510元/月*8个月+13140元/月*4个月+25020元/12个月*8个月)/12个月*12.5个月*2]。
二审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三里屯酒店主张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具有合法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3条的适用前提为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均未对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而三里屯酒店发布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将“不礼貌的与上司或同事讲话”与“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工作态度不端正,或非因能力问题不能完成酒店交给的工作任务”“吵闹、粗言秽语或扰乱酒店安宁”“对上司或同事言行粗暴无理,胁迫、恐吓或工作态度恶劣”分别界定为“轻微过失行为”与“一般过失行为”。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虽能证明庄某在职期间存在系列不礼貌、不恰当行为,但三里屯酒店的上述内部管理制度未将庄某的行为认定为可以直接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形式的“严重过失”,据此解除与庄严间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定三里屯酒店应向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
案例点评
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案例,员工行为虽然恶劣,但最终公司还是赔了员工35万多,主要败诉原因在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另外,该案也涉及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职业道德法律原则的适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