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此程序进行,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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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23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5年10月入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担任产品专员,2017年11月,公司监察部门在对其他员工的违规行为调查中,认为王某存在授意和默许供应商某时尚公司刷单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法院。经查,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罚的规章制度包括《行政处罚管理流程》等,该流程规定,人力资源部通过组建跨部门的合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议委)并负责整个处罚标准和体系的维护,合议委包含相关HRBP代表、业务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党委纪检代表、工会代表等;对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判罚意见需由人力资源中心、工会、法务三方共同出具;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判罚的,需报至工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对已经作出的处罚结果,由部门负责人、分管HRBP、处罚当事人进行绩效面谈。但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仅有监察部调查人员孟某曾向王某发送了一封邮件,询问其是否知晓或授意调查刷单事件,王某对此均回答没有,尔后该公司再未与王某进行沟通或面谈。

裁判结果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管理流程》系旅行社有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旅行社有限公司对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但未能按照《行政处罚管理流程》规定的流程规定执行,既没有事先与王某进行三方沟通,又没有事后进行绩效面谈,且工会始终未能参与,故旅行社有限公司解除程序违反上述规定,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良好劳动秩序,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的良好执行,一方面要求劳动者予以恪守,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也要求用人单位依规管理,以违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应当根据事实情节、依照规章制度或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中,《行政处罚管理流程》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但公司未能依规执行,属“有规不依”情形,剥夺了王某作为员工应该享有的公正待遇和劳动权利,妨碍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