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交虚假病假单,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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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23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贸易公司从事导购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9年5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6月1日起李某请病假,并向公司提交了本市某三甲医院出具的两张病假单,期间至2021年6月30日。后贸易公司至该医院查询,未能查到李某在该院的挂号记录,故贸易公司以李某提交虚假病假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故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查明案件事实,虹口区仲裁委依职权向该医院进行调查,查证李某提交的病假单并不属实。

裁判结果

  虹口区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敬业和诚信。敬业是对公民职业行为准则的价值评价。诚信即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它强调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而李某向贸易公司提交虚假的病假单,既有违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贸易公司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故对李某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敬业、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尊重的体现,是维持劳动关系的基石。劳动者在订立及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敬业、诚信核心价值观,受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劳动者依法享有病假、休息等权利,但劳动者滥用权利,甚至钻法律、规章制度漏洞,提供虚假病假单的,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与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