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于2021年4月入职某培训学校,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担任某校区负责人,全面负责该校区的工作。2021年10月黄某所在校区因物业退租拟搬迁新址,培训学校要求黄某及时告知学员家长校区地址变更事宜,并做好解释工作,但黄某因此前学校对其批评教育不满,在明知学校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多名学生家长,传递出学校即将跑路的不实信息,并拍摄教室拆除视频予以转发,从而引发学生家长的恐慌,部分家长到学校要求退费,为安抚学生家长,学校不得已选择退费。后培训学校申请仲裁,以黄某行为造成学校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虹口区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培训学校因物业退租而迁移新址,属培训学校自主经营权范畴。黄某作为校区负责人,本应向学生家长正常传达校区搬迁消息,做好释明沟通,安抚好学生家长情绪,顺利完成校区迁址工作。但纵观校区搬迁事件经过,黄某因对学校不满,非但没有履行其作为校区负责人的沟通协调和解释职责,还故意散布学校经营恶化、即将跑路的不实信息,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经营管理和教学秩序,导致学生家长退费,由此造成学校的经济损失,故培训学校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该原则要求劳动者遵循职业道德操守、履行忠诚勤勉义务,一方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的动机,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劳动者需行为正当,忠实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为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若劳动者故意严重扰乱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由此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