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蔡某系高级工程师,担任某研究所软件部部长。2016年,该研究所与某科技公司就合作开发软件项目达成协议,并设立研发中心,还约定项目知识产权共同开发、共同享有,以及共同向研究人员发放工资、补贴、报销费用。蔡某被派驻至研发中心担任技术工程师,期间科技公司向蔡某支付了工资、年终奖以及报销费用。2018年6月蔡某从研究所离职,转而加入该科技公司。研究所认为蔡某未履行忠诚义务及保密义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研究所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项目系共同开发、共享知识产权、共同支付报酬,因此不能证明蔡某在就职期间违反忠诚保密义务,故驳回研究所诉请。
【典型意义】
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攻关及共同开发项目是企业间常见的合作手段,然而,用人单位在共同开发项目时对项目成果以及所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比较重视,而缺乏对项目参与人员的管理和约束,轻则导致项目失败,重则人财两空,阻断技术研发进程。用人单位派遣员工与外单位合作开发技术项目时,应向本单位员工明确保密义务,做好技术资料的标识、登记和移交等书面手续,甚至可以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防止参与项目开发的员工跳槽,也可以利用脱密期的法律规定安排员工提前移交研发工作,以减少技术外流对本单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