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王某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于2017年8月入职某自动化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支付条件及巨额保障金条款,并约定如因自动化公司解除合同导致王某未能履约至合同约定年限的,应按王某的实际工作时间与约定的工作年限之比支付王某相应的保障金。2019年11月,因产业布局调整,该自动化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的聘用合同。王某认为,其未能履约系该自动化公司所致,该自动化公司应依约向其支付保障金。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自动化公司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保障金500万元。
【典型意义】
不少科技型企业为吸引或留住高科技人才,会就薪酬待遇、服务期等事宜与高科技人才达成特别约定,其中,履约保障金是企业表达诚意的常用方式。只要该类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某自动化公司因调整自身产业布局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导致王某无法履约至合同约定的年限,应依约向王某支付相应的履约保障金。本案也提示科技型企业,在花重金引进高科技人才的同时,应结合企业的长远布局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