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原因改变履行方式 奖金待遇可以照常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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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23日  阅读量:6

【简要案情】

  殷某(加拿大籍)系某科技公司研发总监。双方曾签订特殊奖项协议,约定:如殷某在2017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2日期间连续在该公司工作5年,将获得50万元奖金。殷某于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因疫情滞留加拿大。该科技公司认为,该期间殷某仅担任公司顾问,未正常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属于中止状态,不符合5年连续工作奖金的领取条件。殷某则认为,其在加拿大期间亦居家办公,连续工作期限届满,应当享有50万元奖金。

  经劳动仲裁调解,该科技公司支付殷某连续工作奖金30万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企业往往会在高额劳动报酬之外,给予服务一定期限的高层次人才额外奖励,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疫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履行方式变更,但劳动者仍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依约支付奖金。同时,对企业来说,诚信是其软实力的体现,切不可因一场纠纷影响在行业内的地位,降低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否则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