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李某系某单位工程师,双方订有《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单位承担培训期间内李某的培训费、住所费、交通费,发放境外出差津贴等,还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条款。李某于2017年6月完成培训,培训费用合计30余万元。2017年7月,李某与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至2022年7月。2019年8月,李某在未得到单位许可情况下不正常出勤、不提供劳动,单位遂以旷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劳动仲裁裁决李某支付违约金15万余元,一、二审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裁决一致。
【典型意义】
企业与人才同生共长。劳动者接受企业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后,应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以其培训获得的专业技能,尽心为企业提供劳动,不可无视双方约定。如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无故不提供劳动,不仅违约,亦有违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初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