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派深造 违约应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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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23日  阅读量:7

【简要案情】

  徐某担任某汽车厂供应商质量工程师。2019年10月,公司派遣徐某到某海外国际大公司接受为期一年的项目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徐某在培训期间,接受了面授课程,还参加专家会议、讨论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案、与供应商交流工艺、拜访客户、了解相关生产工艺等。国际派遣结束后不久,徐某即以个人发展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就违约金问题发生争议。徐某认为其未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而是被派遣至海外国际公司工作,故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无效。

  某汽车厂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在海外国际大公司的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有效,徐某应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科技型企业通常会选派优秀人才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但专业技术培训并不局限于课堂教学,还包括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观摩、参加专家研讨会以及与上下游供应商的工艺交流等,这种将专业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结合的培训方式,全面提升了专业人才的技能。故,应认定徐某接受了公司安排的专业技术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有效,其在服务期内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