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下岗”CEO 合法与否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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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23日  阅读量:5

【简要案情】

  宋某系某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任某医疗设备公司CEO,同时还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包括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履历造假等。2019年2月,董事会认为宋某在履职尽责方面不到位,决定解聘宋某的CEO职务。同时,公司决定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

  宋某认为医疗设备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医疗设备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解聘CEO与解除劳动关系如何区分认定的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CEO由董事会聘任或无因解聘。当董事会决议解聘宋某CEO职务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已不存在。虽然司法并不审查董事会解聘CEO的事由,但鉴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关系的解除条件,故仍须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合乎约定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