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杨某、栾某、吴某三人在某光电公司从事高级机械工程师、高级工艺工程师、高级产品工程师工作,分别与光电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杨某等三人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与光电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如违反前述约定,光电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杨某等三人支付违约金。后,杨某三人先后从光电公司辞职,分别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与光电公司有竞争关系的A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与光电公司大致相同。
光电公司在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等三人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法院认为杨某等三人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判决杨某等三人分别支付违约金20余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战略的不断推进,高端人才集聚的企业竞业限制纠纷频发。此系列案件围绕服务“人才高地”建设,释放出规制隐蔽就业逃避竞业限制义务的信号,通过裁判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劳资双方树立诚信理念,平衡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人才、技术的合理流动,是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