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支付宝”“微信钱包”“百度钱包”……层出不穷的电子钱包,不仅颠覆了人们日常支付习惯,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生活方式。从传统的“一手付钱一手交货”到“扫一扫”支付,再到“一站式”交通卡充值、交水电煤费、违章罚单,电子转账可谓是全面开花。
就目前而言,主流的电子支付场景以C端(个人)发起为主。如果是一个自然人,又在一线城市,可能一天不使用现金都没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是企业组织、行政部门,用电子支付取代银行,比如让社保基金用支付宝给退休人员发养老金,还很难想象。但是实际中,用电子转账的方式给职工发工资、报销的公司屡见不鲜,公司乐得便捷高效,职工只管领工资也不深究,但由此却引发了不少劳动争议。
从外地来沪打工的张先生,在上海松江区某灯箱厂从事维修工作,本月初来本报咨询,“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张先生说,刚进厂时,单位没有和他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说是要等过了试用期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等再等,等到两个月试用期过后,单位继续打太极,问起来就推说老板出差了。
不签劳动合同不说,张先生慢慢发现,厂里面除了几个做事的工人,从老板、法人代表再到中层管理人员、财务等,都是沾亲带故的关系。平时发工资都是给现金,社保不给缴,底下的工人觉得落袋为安,也不去计较什么。每个工作日他从早上8点干到晚上8点,做六休一,虽然工作很辛苦,但是他觉得别人都不“计较”,自己还是别去主动当出头鸟。
可是,公司生意不景气,8月、9月份工资都没发下来,10月初,老板告诉底下的员工,公司要关门了,没钱发工资了,让他们回去。这时候,公司还欠了张先生两个月薪水1.2万元,张先生一遍遍打电话催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另外补缴全部社保。禁不住张先生再三追讨,老板同意发薪水,当场让他亲戚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张先生8月、9月份工资。
过了几天,张先生又去厂里问社保的事,却发现厂房的顶棚拆掉了一半,大半个办公室暴露在太阳底下,在里面办公的老板、财务也都不知去向。“这难道是要跑路?”张先生隐隐觉得事情不妙,就去距离单位最近的劳动监察举报,老板矢口否认认识张先生这个人。然而这份“三无”的工作,无劳动合同、无社保、无银行流水,面对监察工作人员,张先生也拿不出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他灵机一动,想起前两天公司财务给他微信转过账的。但是仅凭一个微信头像,怎么证明这就是公司给他发的工资呢?
专家观点
“电子转账”效力还需综合认定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用“支付宝”“微信”等电子钱包转账记录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计算平均工资时,又可否把每一笔转账记录都看成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上海市劳动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晨鹤认为,还需配合其他证据。
邱律师认为,劳动法规定工资须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员工,过去一般是发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发工资,随着支付手段的多样化,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也成为一些小微企业支付工资的选择。但在现实生活中,电子账户往往是个人账户,并非公司账户,相对来说容易引起争议。此外,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使用电子转账方式,或者压根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通过每个月电子转账的时间、金额是否前后一致,来综合认定为实际发放工资的依据。
在案例中,张先生碰到“三无”公司,无劳动合同、无社保、无银行流水,想要通过电子转账记录认定劳动关系就比较棘手。邱律师建议劳动者,可以配合电子转账的证据都要保存下来,比如电子工资单,如果实在没有,可以通过邮件、短信或当面询问这笔转账的性质,是工资、津贴、报销抑或其他报酬,通过书面或者录音的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以便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提出主张权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