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公司故意安排加班,女职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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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工会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1日  阅读量:56

【案例回顾】

  小张是某服装公司员工,担任产品质检工作,2015年底体检时,她发现自己怀孕了。

  公司认为小张如果怀孕生育,会对公司的工作造成影响,正好新厂区刚刚落成,就安排小张到那里从事管理工作;而小张认为新厂房气味重,有污染,不同意调动岗位。公司为了让小张自己提出离职,故意安排小张加班工作,小张一直上班到预产期前两周。

  2016年8月4日,小张剖腹产生育一小孩,在产假期间,公司认为小张没有来公司上班,就先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发放工资;2016年10月20日,公司通知小张,说98天产假已满,要求小张上班,小张认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拒绝上班;2016年10月26日,单位以小张连续旷工5天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由此引起纠纷。

【以案说法】

  在这个案例里,该公司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损害了小张的合法权益。我们一一分析:

  一、劳动保护方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本案中,单位在小张孕期安排其加班工作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产假方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此外,根据修订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可以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男方可以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上述休假天数是自然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在内。

  本案中,单位通知小张只有98天的产假是错误的,小张有权主张权利,公司以小张连续旷工5天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资待遇方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劳动关系解除方面

  关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法律有很多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本案中,小张还处于哺乳期,公司不得无故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即使此时小张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也应延续到小张哺乳期满为止。

  另外,用人单位须充分注意的是,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情形,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当员工的生育权与企业的经营权相冲突时,用人单位须谨慎行使单方解除权,协商解除为佳。

  最后,根据浙江省高级人们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第八条的解答,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了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现以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举证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其已告知用人单位怀孕的事实。

  归于本案,如果单位涉嫌违法解除,小张可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可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