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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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营人社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0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王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双方约定王某的岗位为网络工程师,试用期两个月。2021年1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王某离开公司。半年后,因公司人员短缺,王某再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双方约定王某的岗位为在线客服。因王某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公司与王某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的月工资为45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5000元。工作半年后,王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因试用期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王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网络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5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网络公司支付王某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5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条文并不区分劳动者是第几次入职,也不区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更不区分劳动者后一次劳动合同的开始时间与前一次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之间是否有间隔,而一律要求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公司和王某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虽然王某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且距离上一次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已有半年时间,但由于双方上一次劳动合同已约定试用期,本次劳动合同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由于双方第二次违法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已经履行,王某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5000元,故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试用期是为了使劳动合同双方能够互相熟悉、增进彼此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等权利可以低于试用期满后。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履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等程序;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为合法。正因如此,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借助试用期制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度、次数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在一次试用期内对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以及相关岗位的能力均能够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因此即便劳动者的岗位发生变化,也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适应新岗位要求,而不需要通过再次约定试用期来了解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应当熟悉关于试用期的各项法律规定,尤其是试用期长度、次数、工资标准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并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避免因试用期约定不合法而承担赔偿金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