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之配偶投资入股同类竞争公司,是否构成竞业限制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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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之家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31日  阅读量:4

「问题提出」

  A公司某技术经理与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今年4月从公司离职。现A公司发现,该技术经理的妻子不久前在B公司投资入股,且系B公司的创始股东,A公司与B公司经营范围相同。A公司咨询律师,该情形能否认定技术经理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裁判观点」

  对上述咨询情形,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直接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简要列举有关判例如下:

  一、否定观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3641号——广州联业商用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栋苓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联业公司主张,程栋苓等四人在任职期限内设立广州易领万方科技有限公司并从事商业竞业,极大地侵害了联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在联业公司发现并采取法律途径后,四人并未改正,而是采取一系列规避责任的行为,在山东青岛以程栋苓妻子的名义重新设立青岛沃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从事与联业公司竞业的商业活动,且沃宝公司已经有实际开展业务的行为,严重侵害联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程栋苓一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运营和声誉都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程栋苓有无违反与联业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联业公司上诉主张沃宝公司应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但根据该协议显示,竞业限制的范围仅就程栋苓本人,不宜作扩大解释,联业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程栋苓参与沃宝公司的实际经营,故本院对联业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二、肯定观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申105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功臣与奥星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张功臣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现张功臣主张其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但依据已查明事实:张功臣的配偶谢桂林于2017年7月受让翌成公司全部股权,并自2017年8月9日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至2018年9月方退出翌成公司,张功臣虽辩解谢桂林作为其家属与奥星公司无任何关系,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并未约定张功臣的配偶同样存在竞业限制义务,法律亦未规定可以对家属同时进行竞业限制,且翌成公司与奥星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不一致,属于不同的领域,但张功臣本人长期从事医药行业工作,其配偶谢桂林未从事过生物、医药行业工作、根本不懂生物医药,却受让同属医药行业、公司名称涉及“生物科技”的翌成公司的全部股份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行为,足以引发合理怀疑,故原审法院基于此事实,结合张功臣与谢桂林之间系夫妻关系、奥星公司与翌成公司经营范围重叠明显之事实,认定张功臣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无不当。此外,在翌成公司与奥星公司的经营范围明显存在重合之处的情况下,张功臣一方面表示不知晓翌成公司做什么,一方面又称翌成公司不可能与奥星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显属矛盾。对于张功臣所称其从未收到过奥星公司2018年8月30日发送的《通知函》,因该主张其在原审期间从未提出,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鉴于张功臣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确系属实,原审法院认定张功臣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2019年8月2日,于法有据。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但在实践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如以无竞争关系单位缴纳社保进行掩护、通过亲属开办同类企业开展竞业行为。对于劳动者的配偶开办同类竞争企业,是否可以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存有不同的观点。上文所摘录案例即反映了这种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在考察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结合劳动者本人参与的可能性、亲属关系的远近、是否恶意规避等因素综合考虑。

  通常而言,夫妻互为一体是常态,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进行投资、收益的行为,另一方或多或少也会参与。即使另一方在具体经营行为中没有直接参与,但对于商业信息、渠道等仍存在共享的可能或机会。

  用人单位实施竞业限制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保护自身竞争优势。员工对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自觉地、忠诚地履行,避免与用人单位利益冲突的情形出现,比如要求配偶最大程度地接受自身竞业限制的约束,避免自营同类竞争业务。

  特别的是,夫妻一方在用人单位知晓或接触某类技术或业务,另一方此前从未有该技术或业务的从业经验,在夫妻一方从用人单位离职后,另一方突然开办了同类业务竞争单位,则更有理由怀疑夫妻一方间接参与了该竞争单位的经营。

  而且考虑到竞业限制纠纷中违约行为举证难度,笔者认为,在出现本文咨询问题情形时,可以推定劳动者构成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除非其提交充足的证据对其配偶一方开办同类竞争企业予以合理的解释,且这种解释应当足以完全排除其自身参与的可能。